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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
发文日期 2004-07-20
发布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删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