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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太原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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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价商字〔2006〕70号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太原市煤气公司、太原市天燃气有限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6]180号《关于规范太原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太原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6]180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太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太原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并价商字[2006]49号)收悉。鉴于我局去年核定的太原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一年的试行,基本情况良好,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基本符合实际,并结合太原市天然气管网建设的进展情况,现将你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核定如下:

    一、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收费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居民室内部分的管理和维修收费标准见附表,其他用户的管理和维修收费标准按燃气销售企业和用户双方协商约定执行。

    (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

    应用户委托,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从事安装、维修业务收取的费用,其标准由安装、维修单位自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三)复置金

    1、使用普通燃气表的用户,仍按过去收费标准执行,即汾河以西地区按照1.5元/户·月,汾河以东地区1元/户·月的标准缴纳复置金,燃气销售企业应在燃气表出现计量、安全等问题时为用户免费检修或更换表具。

    2、使用智能燃气表的用户不缴纳复置金,当燃气表出现计量、安全等问题时,由用户出资委托具有燃气计量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检修或更换表具。

    (四)燃气工程费

    为了推进太原市天然气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减少天然气用户的二次管网改造费用,自文件执行之日起,太原市新建燃气用户的庭院管网及用户室内设施部分将全部按照天然气的使用要求设计、施工,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居民用户

    建筑物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1588元/户;建筑物最大高度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1938元/户。以上价格中均不含燃气表及燃气灶,且仅适用于户内只有一个燃气开口的居民用户。对含底商、复式结构、安装壁挂炉等非炊事设施、架空管线、庭院管网直径在DN100mm以上、庭院管网长度户均分摊1米以上等情况,燃气销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找差。

    2、其他用户

    按燃气销售企业和用户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五)燃气保险费

    按自愿原则,由燃气用户自愿选择。

    二、燃气生产与销售及各相关企业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收取上述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

    三、本文件自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继续试行一年。原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太原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晋价商字[2005]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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