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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2月1日起 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将受到重罚
日期:2007年12月27日
来源:山西青年报
   作者:张改清

     昨日,记者从太原市物价局了解到:2008年2月1日起,太原市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若不进行明码标价,将受到最高5000元的罚款。

     据介绍,目前,“口头报价”已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种营销惯例,经营者不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监督商品房明码标价,2008年2月1日起,太原市物价局将对辖区内所有商品房是否明码标价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物价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相关负责人介绍,商品房要求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商品房地址、商品房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平方米售价、总价款、交付使用时间、价格优惠方式、房款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监督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
 

责任编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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