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第09期
 
  
 
  >> 总第009期 >>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
山西房地产
城事•论坛:钉子户钉在了“空白处”

仝慧敏整理
     自从重庆的钉子户一夜成名后,一时被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纷纷报道和评论。而最牛的钉子户没有再牛下去,当地房管局向法院申请了强拆,法院最终裁定支持房管局,要求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时值《物权法》的出台,“钉子户”成了维权第一案,同时引发了一系列对“钉子”和“空白处”的思考。
    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物权法》,明确指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真正执行此条文,那么户主是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的,只要达不成拆迁协议,开发商就只能眼睁睁看着人家的房子孤零零地耸立在工地中央。一位美国“钉子户”的故事,几乎就是杨某遭遇的翻版,但结果是出了10倍价钱户主还不卖之后,开发商无奈选择了在“钉子户”小楼的三面与上面开工,同时特别注意要保护好这位“钉子户”小楼的台基。法庭绝对不会以城市形象为理由强制这位美国“钉子户”搬家。
    在中国,钉子户没有牛下去的原因是不是该归咎于《物权法》没有开始实施。如果《物权法》已经正式执行,杨某的物权是否会受到平等保护?答案还是否定的,不能!因为房管局要求强制拆迁的理由是杨某的房子“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将城市形象当作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强制杨某拆房就符合了《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应该是九龙坡区法院强制杨某搬家的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表示,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这条理由不能成立,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江平教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钉子户”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
    《物权法》的最大缺陷,也是引起争议的地方,就是没有确定明确的公益框架,没有规定确认公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只能承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却无法真正保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譬如承认了杨某对房子的所有权,却没办法真正保护他对于房子的所有权,房子还是被强制拆除,因为人家说,拆除是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出于公益需要。同理,故意贱卖国资也可以以盘活国有资产的名义进行,指定卖给特殊利益群体也可以说是为了平稳过渡的需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周泽表示,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具有正当性。
    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拆迁这样一种以补偿为对价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根据。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抗争是可贵的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