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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7-10-29     来源:政策法规网     作者:佚名】

晋建房字〔2007〕33号

各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国家和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商品房预(销)售的法律、法规,但个别城市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存在着违规预售、一房多售、预销售合同不办理备案登记等违规行为,既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监督管理,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认真审查,严格执行《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领人,必须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合法持有人);严禁给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发放预售许可证。

    二、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套数编号核发相应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上要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合同专用防伪印章,一房一份合同,防止一房多售现象的发生。销售合同作废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作废合同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换领。

    三、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95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相应的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得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订金等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同时,相关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等信息,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销售现场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双方经协商达成买卖意向的,买方或卖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订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符合规定条件商品房的,责令限期纠正,可处3万元的罚款。房地产中介机构隐瞒事实,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强化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其改正,并限期办理。同时要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居民了解商品房交易的程序,使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主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工作,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要充分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建立商品房销售基础数据,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办理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和抵押登记,必须查实该商品房是否已经办理过交易或抵押登记。已办理过的,不得重复办理。

    八、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已经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的,要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的动态数据,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公布商品房销(预)售、价格等信息,公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向社会提供公众信息服务。尚未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城市,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营造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房地产交易市场整顿工作,对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查处,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今年3月底以前,省建设厅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的房地产交易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向全省通报抽查情况。


    二〇〇七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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