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房[2006]27号
六、加强房地产展销会的管理。举办房地产展销会的单位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销售楼盘必须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展示楼盘必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材料由举办单位统一报送市房地产交易所,经审查备案后方可举办和参展。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会的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七、规范房地产拍卖行为。凡拍卖本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房地产。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拍卖人在拍卖活动前,须将房地产拍卖标的相关证件、资料报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权属不明晰、证件不齐全,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其拍卖结果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八、完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对二手房交易订金实行托管,健全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监管体系。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交易代理业务中,除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交割外,须将交易资金(包括订金)存入市房地产交易所设立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进行托管,以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中介机构直接或变相收取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资金(包括订金),经举报或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查实后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整改。
九、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ty-realestate.com.cn)适时公布可售商品住房面积、套数、户型分布等房源信息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完善市场监测机制,逐步建立在建楼盘信息发布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须将有关楼盘信息报送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便综合分析,预测市场,引导投资。
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定期公布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预售房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暂停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一切经营活动。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据本《通知》,加强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