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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缺乏配套政策 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困难
日期:2008年01月17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王研、秦晴

  “其实,我们在自行管理之路上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物权法》缺乏相关的具体配套政策。”张林说。

  刘爱国分析认为,《物权法》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但这个规定比较原则,没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可能会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困难。

  首先是法人资质问题。张林等人认为,业委会自行管理的模式应该是向业主收费,然后聘请保安、垃圾清运等人员。业委会曾到银行申请设立一个账户管理公款,但所有银行都以“业委会的性质无法明确”等理由拒绝。

  对此,房管局物管办张女士说,业委会只是一个群众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次是管理资质问题。《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但杜雷等业委会成员认为,这是对企业的规定,不应该套用到业委会头上。而到底小区业委会自行管理应该套用哪种标准,到现在还缺乏具体规定。对此,房管局物管办张女士认为,业委会自行管理较大的小区时,在能力上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业主代表杨鸿祥说,人与自然小区的业主们急切盼望着《物权法》的相关配套政策能够尽快完善,小区的尴尬现状能够尽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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