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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认为,2007年我国出台《物权法》,对个人财产归属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法规大行其道,从现在看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阻碍了财产的支配和流通。因此,《物权法》的出台不仅是为了保障老百姓的财产权利,而且也鼓励人们在合法前提下利用财产,创造更多的国民财富。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中煤一案中,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权归王、项两人所有,是适用于《物权法》的。那么,是否可以就此推断双方的交易已经失效?显然不能。《物权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与物权的取得是两个事实,不能互相混同,物权没有取得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在本案中,中煤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协助中煤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拒绝履行合同,中煤公司则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房款及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
孙宪忠认为,如果中煤公司所持有的合同原件确属真实有效,那他们至少有权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不仅是对他们自身权益的一种维护,也能对今后的房屋交易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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