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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潜规则:想领新房钥匙 先签物业合同
          
日期:2008年06月18日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郭卫艳

    业主收房领钥匙找开发商没用,只能找物业公司,而且还得签下物业合同,并交纳一笔物业费。近期,本报连连接到相关投诉。6月17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签了物业合同才能领钥匙

    吴女士在省城平阳路一家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前些天,开发商要求吴女士前去验房。在交纳了相关代办费用后,吴女士被告知,领取钥匙要到物业办公室,前提是必须交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2000元。

    吴女士感到很费解,自己已经交纳了全部房款,理应拿到房门钥匙。“物业公司不是通过业委会选任吗?为什么必须接受开发商安排的物业?”带着一串疑问,吴女士找到开发商理论,结果得到的答复是——这是公司的规定。由于婚期接近,着急装修新房,吴女士只好作罢。

  物业公司称是“无奈之举”

    随后,记者走访了平阳路、新建路、并州路以及双塔街的十多家小区。除入住较早的3个小区外,其余12个小区都是“业主先交物业费、再拿房门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许多业主表示,对开发商的做法感到“难以接受”,但同时又都不愿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较真,或者不知道如何维权。

    一位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坦言,各家物业公司均存在“扣钥匙”现象。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此举为“无奈之举”。“如果不先把钱收上来,将来催物业费很麻烦。”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指出,很多小区建成后,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于是双方联合,开发商把钥匙放在物业公司,默许其这种行为。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潜规则。

  逾期收房,开发商应赔偿

  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冯冬梅律师表示,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达成了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者只要足额交纳房款,开发商就必须按期并不附加任何条件交房。而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法律关系,与房屋买卖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如果害怕收不来物业费,可以通过签订物业合同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提供物业服务一方的物业公司来说,没有权利拿业主的钥匙。“业主因拒绝物业公司的行为而造成逾期收房,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

责任编辑:sxfc-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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