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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维权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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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03-08 01:50
如何维权
  永明律师您好:
   我遇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情况,2005年6月我由于急于购买该地段房子便草率与开发商签定了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非标准版)购买了10层(共20层)一套115平米房子,单价2850元共计32万元一次缴清,1.当时约定2007年8月交房,但由于开发商未能及时拆迁要延期一年至2008年9月交房。当时合同对于出卖人违约责任写的很含糊,合同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则出卖人按现行存款利率支付乙方延期利息。请问我如何维权。2.随后更严重的事发生了,2007年元月又电话通知我,整幢楼结构变了也就是设计已变更了,已经没有我当时的115平米房子(我有当时其广告宣传115平米结构彩图),只有86和130平米两种房子而且10层房子也没有了要求我重新选择。价格可按当时价格(目前据开发商称10层单价是3280元
)购买(若遇到加层,每层加价40元/平米例如果选择17层130平米房子需再补交115*350+(2850+280)*15=79150元。我对此种解决办法表示无法接受和无力承担。由于其违约在先我要求即使购买17层130平米最多按当时10层价补款即2850*15=42750元,请问我的要求能否成立。谢谢[p: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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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8 05:32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2005年6月你们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可能还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按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各自返还财产,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现在以起诉的方式处理,而开发商在起诉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结合你们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原预售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张方式:协商一致,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如果你想解除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你方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诉请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007年元月开发商通知你楼房设计变更,原约定的115平米现在只有86平米和130平米,让你重新选择。如果你坚持非115平米不买,对开发商来说显然是履行不能,你们之间就是解除合同进行赔偿的问题,要么选择86和130两个中的一个来进行合同变更,对因楼层变化和面积变化带来的差价补偿问题是双方协商的问题,包括对于具体计算方式的运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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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B2-20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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