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11月购买一套住房, 当时购买时开发商出示的证件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表复印件, 并声称申请表已送至省国土局,手续办理中.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声称原件在总公司不给看.
开发商承诺在2006年初将所有证件(含预售许可证)办妥. 但一拖再拖, 直至现在交房在即, 土地证仍未办下来. 现开发商要求交煤气接入费、有线/宽带入户费、物业管理费、防盗门及办理房产证相关税费才给钥匙,还要签署一份承诺书。
此承诺书中有一条款为: 如因甲方(开发商)原因导致乙方(业主)办理贷款不成, 如乙方不同意采用其它方式付款, 则甲方退还业主购房款本金及利息. 如乙方无故违反以上协议, 乙方愿无条件放弃房屋居住权及房屋所有权. 由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 (此条款对乙方极为不利).
现需请教, 当初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过合同, 因开发商现证件未办下来, 在法律上应为无效合同. 那现在双方交房时签订的这份协议, 具备不具备法律效力. 退一步讲, 如日后真的因开发商的土地证办不了未能办理贷款(现只付首期), 而双方对其它支付方式协商不成打官司时, 会不会因此协议乙方处于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