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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登记产权期限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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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04-11 23:02
登记产权期限
多谢!180天内产权登记是否有点长?另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是怎么规定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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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2 03:28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期限可以自由约定,如果双方同意180天的产权登记,可以这样约定,是不是有点长这是一方的感受。但也可能是开发商为了承诺的真正能够兑现才这么约定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很不明确,有关规定很可能是几个相关规定。如果出现办证不能,该适用哪个规定呢,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有约定的,优先在约定的期限内考量;如无约定,订立合同时为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订立合同时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在这两个90日内考量。
  以上是关于办证不能时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可以以追究违约责任方式处理,但同时该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属于办证不能时解除合同的处理方式规定。单是这一个法律规范中就有两种处理方式。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人为购买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是协助义务。这也是相关规定。总的来说,这种约定是很不明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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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B2-20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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