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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婚者如何办理产权证?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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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04-27 01:32
离婚者如何办理产权证?
尊敬的律师,你好,现咨询离婚者办理产权证的问题,事实如下:我于1995年分到本单位公房一套,交纳集资款3690元。我于1999年办了离婚,我是原告,被告是外单位的,法院的调解书写着:“集资单位住房一套由原告居住,原告给付被告集资房款1800元”。我立刻给付了被告。2000年,我的单位以成本价出售公房,我交纳了购房款,以调解书作为我的婚姻状况证明,工龄只计算了我一个人的。2003年,单位房产科统一把所有离婚购房者的离婚证件交到市房地局审查过。最近,我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产权证,当我把离婚调解书复印件交给单位房产科时,有关人员以调解书上“居住”二字为由,声称此调解书无效,产权证上的另一个名字无法填写,不给我办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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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7 07:59
1999年办理的离婚,法院的调解书“集资单位住房一套由原告居住,原告给付被告集资房款1800元”,你给付对方1800元后,履行完了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组织下达成的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法律规定程序无权推翻该效力,你们己离婚,调解书即是合法的证明,在没有找到新的伴侣之前,产权证上当然不存在另一个名字的问题,并非必须由两个人对房屋共有。房产科同志的意思可能是怕将来有什么麻烦,可能觉得欠缺你给付你原妻子1800元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这点。只能详细地做好解释工作,让其理解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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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B2-20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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