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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永民大律师,求教!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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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11-03 10:03
永民大律师,求教!
家里被拆迁,并没有与政府和开发见过面,前几日受到城建局的通知,与开发商的申请裁决的附表。
但是申请裁决申请书 ,上的地址并非 我们房子的地址,(相差几条街,而且我们的房子在主干道,申请书上的却在偏僻的拆迁街道。)
但是政府却给这条明显错误的申请书批复了,而且在我们答辩书中对地址错误这一条也说明,但是
3天后,政府却给我们出具了拆迁裁决书
  请问是否合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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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6 11:4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第五条拆迁人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悬挂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以备监督、检查。

    综合以上规定,你应核实你的房屋是否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范围内,如对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过了起诉期限。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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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B2-20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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