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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豪宅久被占 港人告妻弟鸠占鹊巢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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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2-26 18:03
深圳豪宅久被占 港人告妻弟鸠占鹊巢
一名72岁香港医生状告其妻弟,称在深圳一豪宅借妻弟居住多年后竟被其转卖,过户给其妻。医生妻子及岳母(即被告母亲)支持其控词。被告未出席昨日庭审。该案将择日二审。

港人告妻弟鸠占鹊巢

原告彭森(化名)今年72岁,祖籍广东,1973年到香港定居,一直在港行医。

据彭自述,被告沈朋(化名)是妻子沈小华的小弟。1994年,彭森在东莞与朋友合资建厂,遂聘用沈朋及其妻陈某到东莞工作。但数月后工厂停办,彭森便将暂时失业的夫妻两人安排到深圳南山华侨城湖滨花园一套房居住。彭森称,该套房是他1994年用130多万港元购置的。十几年来不但免收他们租金,还代缴水电费、管理费等持续一年多。

彭森在向南山区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称,2001年沈朋告诉他其子入学必须出具居住华侨城的证明。彭森夫妇应要求出具了一份关于该房产的“全权委托书”,并连同房产证一并交给他。“没想到同年3月,他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了自己的妻子。”彭说,2001年4月3日,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将涉讼房屋“售卖”给第三人(即沈某妻子陈某),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登记价人民币100万元。原告称直到2006年沈朋才告知他此事。

老母称儿子“不道德”

昨日出现在庭审现场的还有港人岳母即被告沈朋生母陈女士。陈女士称,她支持女儿、女婿的说法,说多年来女儿和女婿对被告照顾有加,而被告不但没有报恩,还将原本属于姐夫的产业售卖出去,是“财迷心窍,道德有问题。”

昨日,被告沈朋和做为第三人的陈某都没有出庭。在庭审中,被告律师答辩称,原告提交的《委托书》清楚表明,被告依照其授权将房屋售卖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其代理行为没有超越权限。

法院决定择日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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