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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律师指教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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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5-08-22 09:53
请律师指教
1984年5月,某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因欠信用社一笔贷款无法清偿,信用社提出要以资抵债,变卖房屋(镇下属企业房屋)还款。镇政府动员甲、乙两户人家(企业办房屋及设备承包人,一直居住在信用社提出的以资抵债的房屋内)代还镇企业办所欠贷款,并承诺甲、乙两户代还欠款后,信用社提出以资抵债的房地产权属甲乙所有,甲、乙两户应允,并自1984年5月开始分期付还镇企业办所欠信用社贷款,于1988年全部清偿本息。1988年自甲、乙两户全部清偿镇政府所欠贷款后,镇政府用书面材料决定:因甲、乙两户代为偿还信用社所欠贷款本息,房地产所有权属于甲、乙两户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并于1991年在全镇土地初始登记中依合法审批程序为甲、乙两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原经名所有权人为镇企业办,该证自甲、乙两户清偿债务后交甲、乙两户。(但镇政府却于1989年又向县房管所以遗失名义申领新的房产证。)
2005年甲、乙两户向镇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报建,但镇政府已房地产权属分离、旧房所有权仍属于镇政府所有的理由拒绝办理该手续。
问:1、甲、乙两户在已经交付了有关款项并有书面证明材料、同时居住了二十年的情况下,能不能依诉讼取得旧房屋的所有权。
2、甲、乙两户作为土地使用权证所有人,因现居住的旧房屋属于危房需要办理报建手续重新建房,但现居住旧房权属有争议,双方协商不下,他们可以怎样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乙两户怎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上有无直接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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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4 13:42

1、甲、乙代理企业偿还债务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等于其理所当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其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能否依据诉讼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决欲很多因素。

2、目前的情况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产生了不一致德望情况,在该房屋所有权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其他无从谈起。

该问题比较复杂,这里无法详细回答,最好聘请律师提供专门法律服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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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B2-20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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