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1日,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共计378625元,定金1万元,首付款14万元,银行按揭24万元。双方约定,入住后7日内,定金转化为房款并交付尾款3765元。交房时间2005年2月1日,若逾期交房,按照已付房款数额万分之一/天计算违约金。
为早日住上新房,我早于2003年8月5日就已支付定金1万元;8月15日又支付了14万元的首付款;随后银行按揭手续也于9月25日办妥。但因种种原因,开发商却未能按期交房。在我的一再催促下,开发商才于2005年8月15日通知验收房屋,比原定交房日期迟了大半年。
多交了大半年的房租,难免心生怨气,我要求开发商赔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383元。但开发商却认为,史先生的算法欠妥,应按照已付房款(即首付款14万元)的万分之一/天计算,支付违约金2925元。请问开发商的做法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