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去年8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处商铺.同时与开发商指定的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经营合同.购房合同约定04年12月31日交付.租房合同约定租期3年,签合同交足房款次月开始给租金.但开发商直到05年5月才通知办验房手续.
经本人到现场查看,开发商仅有一份"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表.现场内外并没有完工,不具备开业条件.根据合同条款,我认为开发公司有两项违约:
1.交付日期违约.2.工程及设备未达到使用条件.
为此我把我的意见向开发公司陈述.
开发公司以我与租赁公司签有租赁合同为由,认为我从签订租赁合同起就给予租赁公司全权代理的权力.以需要二次装修为理由,不承认违约.
我认为:我是和俩个法人主体签约,租赁公司没有权利代替我验收房.否则开发公司也不会通知我来验收.租赁合同也没有授予租赁公司这项权力.
最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也未办理收房手续.
作为业主,相对开发公司是弱者.可现在业主委员会也没有,个人感到势单力簿.
请律师为我出个主意.
附:租赁合同有关条款
甲方(本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除财产处分权外,将本合同所涉该商铺占有权.使用权及收冝权转给乙方来行使,并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该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乙方有权自行确定,调整该商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在确保甲方既定利益的前提下,独立处理一切与该商铺经营有关的内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