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工商局公布一起物业违规收费案例。涉事企业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被要求停止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还收到一张25万元的罚单。
4月,市工商局晋源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在兰亭御湖城西区项目收取燃气工程费。经查,该公司前期收取燃气工程费标准4500元/户,自2月6日起,燃气工程费调整为4200元/户收取。
该公司向用户公开发放的《钥匙托管书》《收楼通知书》《收楼交费明细》等告示中,标明消费者需交清燃气工程费后方可领取钥匙。而双方签订的《兰亭御湖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燃气工程费数额。
国家发改委规定:“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工商部门认为,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相关规定。
该公司行为已构成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停止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罚款25万元。
那么燃气安装工程费到底该不该交?
燃气安装费用该不该向业主在房价外另行收取?在过去的10年间,收费政策经过了多次调整。不妨今天把它们扒出来晒一晒,看看演化过程。
1、可以收,合同应约定
山西省物价局晋价服字〔2010〕92号文件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按照以上文件,对于燃气工程费是否在房价外收取,应该看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回复)
2.收多少,物价出标准
晋价商字[2014]373号文件《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太原市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规定:民用户建筑物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1588元/户;建筑物最大高度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住宅,燃气工程费为1938元/户;对含底商、复式结构、庭院管网长度户均分摊在1米以上等情况燃气销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找差。设计测量费、带气接线费未纳入工程费中,燃气销售企业可据实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收取。(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回复,目前已作废)。
3.不许收,有了新规定
晋发改价监函〔2017〕785号第五条,原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不得另外向用户收取。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另又规定:“凡2017年6月27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均不得向用户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