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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问答:赠与女儿房屋想收回女婿不同意怎么办?

日期:2019/11/28  来源:山西晚报

近日,读者王女士向山西晚报记者反映,“女儿出嫁时给她陪了一套房子,但婚后女儿、女婿对我和我丈夫不孝顺,生活分歧越来越大。现在这套房我们可以撤回赠送吗?”

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当王女士提出收回房屋时,女儿表示同意,但女婿却拒绝了。女婿认为:虽然房产证写的是妻子父母的名字,但这些年来一直是他们夫妻二人在使用,且房子整租出去5年,并签了租房协议,租金早就花完了,岳父母已经没有权利再要回去。

律师认为,虽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子的房产证上是王女士夫妻二人的名字,虽然房子已经租出去,但王女士仍然有权要回房子以及房屋出租的部分费用。王女士和女儿女婿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上述案例中,赠与的房屋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其赠与的财产没有发生权利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老两口作为赠与人以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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