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风险 商品房购房款正式进入专户监管

太原新闻网  2020/12/02

《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12月30日起施行。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贷款等资金将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有关部门对资金支取等实施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细则》,将被采取暂停使用预售资金、停止商品房销售等措施。

实施《细则》是为了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专用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购房人将全部房价款(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直接存入专用账户。解除购房合同的,向购房人退回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原则,实行全程监管。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其中,全装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后方可终止。

预售人出现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未按规定网签,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等情形的,暂停使用预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立即停止项目销售,暂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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