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房地产广告提示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09/20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1.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3.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5.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6.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7.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9.房地产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0.房地产广告中表明推销的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11.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 值或者投资回 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3.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含有绝对化用语及淫秽、迷信、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14.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出现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房地产广告,也不得出现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房地产广告。

15.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房地产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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