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建中央投资分配有了管理办法

山西晚报  2018/12/20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日前印发《山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落实财政配套支持 确保项目年内开工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是指棚改安置住房(含货币化安置)和公租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办法》要求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落实财政配套支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采取区别对待、鼓励先进 保障急需、突出重点原则

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突出区别对待原则。对保障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对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可按保障房建筑面积占比分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按照确保保障房建成后正常居住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在区别对待的同时要鼓励先进。对于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绩突出的市、县(区),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对近两年投资计划执行慢、审计稽查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区),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贫困县尤其是深度贫困县等财政困难地区、国有工矿、林区(场)、垦区,以及困难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和资源枯竭城市的企业棚改配套设施项目,给予适当倾斜,保障急需。

此外,要突出重点,对实施和监管责任主体层层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有保障、计划执行进度快、工程管理质量高、资金使用安全等各方面均有保证的项目重点支持;重点安排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保障房交付和分配使用的项目。对已竣工或当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可优先安排。

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发展规划 不得“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

申请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已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应包括拟建、在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以及已建成但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确保年内开工建设;同一个项目一年中原则上只能安排一次中央预算内投资;确需再次安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下达;以前年度已经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确需再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必须同时满足:已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全部按规定支付完毕,累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能够确保项目当年竣工。

《办法》同时规定这些项目不得申报安排: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与保障房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善、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

《办法》指出,不得将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无关的建设内容“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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