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担责 修复为本 让非法捕鸟者变身护鸟人

太原新闻网  2026/09/07

法槌落下,余音悠长。9月4日,迎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以来,迎泽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首例涉野生鸟类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虽发生在法典正式施行前,但办案中贯穿的“损害担责、修复为本”理念及“以劳代偿”修复探索,成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法典制度设计同频共振的生动体现。

非法贩鸟

刑事宽宥不免责

2025年6月,我市多部门联合对文瀛公园外的鸟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正在非法销售野生鸟类的郑某、汪某二人。经查,涉案红胁绣眼鸟、红嘴相思鸟,均为国家级保护动物或“三有”保护动物。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迎泽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汪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随即,该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责任的宽宥,绝不等于生态责任的“免责牌”。郑某、汪某非法交易野生鸟类的行为,破坏了区域鸟类种群平衡与自然生态系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迎泽区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其野生鸟类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担责

筑牢生态保护底线

“损害担责”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也被生态环境法典正式确立为基本法律原则。

“法典明确,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整体框架。”承办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在作出刑事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与法典精神高度契合。

据介绍,法典明确规定,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厘清了刑事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边界,即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生态赔偿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弥补,二者并行不悖、互不替代。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温度,更守住了生态保护的法律底线。

以劳代偿

从“捕鸟者”变“护鸟人”

“以往生态案件往往止步于经济处罚,但罚款易缴、生态难复、人心难修。”案件办理过程中,迎泽区检察院打破“一罚了之”的传统办案模式,紧扣法典修复核心要求,结合案件实际与行为人悔罪表现,探索适用“以劳代偿”模式,允许二人以参与护鸟普法志愿服务的方式折抵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

如今,每逢周日鸟市开集,郑某、汪某便以法治宣传员的身份现身集市,用自身经历向商户、市民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

从曾经的捕鸟贩鸟者,到如今以身说法的护鸟宣传员,郑某、汪某真正实现了从“生态破坏者”到“生态守护者”的身份转变,让生态修复形式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相关链接:

“三有”保护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现行名录(2023年调整)共收录1924种,包括刺猬、麻雀、青蛙、壁虎、野兔等常见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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