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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给您建议:如何处理二手房房屋维修基金
          
日期:2006年12月11日
来源:山西商报
   作者:陈平

      2005年,王女士看中一套2000年的二手商品房,总价35万,产权为70年。在与该业主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现一条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由谁来缴纳的条款,这套二手房原业主所缴纳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为6000元。

     那么,王女士应不应该支付给业主呢?专家认为,当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时遇到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

     一般会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房屋业主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王女士便不用缴纳此项费用。

     (2)双方协商共同承担,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费用的50%%。王女士应支付业主3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

     (3)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比例公式为(房屋产权年限-原业主所购房屋与出售房屋的时间差)/房屋产权年限。如果按比例支付,则王女士需支付〔70-(2005-2000)〕/70×6000=5571元的房屋维修基金。

     (4)房屋业主要求买主全部承担这笔房屋维修基金。根据王女士的这个案例,如果业主不同意将这笔费用顺延给王女士,那么,王女士则需将6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全部支付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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