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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日期: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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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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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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