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6/03/01【颁布单位】 晋建科字[2006]73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及省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晋建科 [2005]275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实行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并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二、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节能设计专项资料;
1、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2、居住建筑提供《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建筑节能设计对比法计算表》及热工计算书; 公共建筑提供《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及热工计算书。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报具有该项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到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规则是: 晋建节设 14×××× ×××× ×××× × 地区代码 年代代码 流水号 类别 地区代码以国家行政区域代码为准,流水码按当地工程排序,类别代码居住建筑为“1”、公共建筑为“2”。(地区代码标准请查寻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bz/) 如太原市迎泽区2006年某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编号:晋建节设140106200600011(其中流水号为0001)
四、已予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变更,应在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备案表》,按前述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监管机构要密切协作,将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管理作为节能监管的重要环节,切实予以加强。
(一)工程报建的管理部门要将建筑节能的审查列入管理内容,无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民用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报建手续,不得进入工程招标程序。
(二)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要督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认真查验所代理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论及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代理活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的代理活动,要及时制止,并宣布招标结果无效。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并将其作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申报材料。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进行查验,对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或无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整改,整改后方可颁发。
(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时,应当将其预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进行备案登记。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项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下季度初10日内上报省建设厅 。 七、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6年3月15日前与省建设厅科技处联系印制。
联系电话:0351-3580189、3580129(传真)
联系人:董宝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