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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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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日期】2007/01/01【颁发文号】晋建建字[2006]45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确保住宅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检验批在验收完后,应当及时填写分户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返修或者加固处理后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并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验收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 门窗安装质量;

      (三) 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节能工程质量。

      第八条 进行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在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审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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