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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动态:《太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正式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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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太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颁布。目前,太原市有房地产评估机构42家,房地产经纪机构129家。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发展,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和扩大城市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个别企业违背法规和职业道德,采取高评低估、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收受回扣等手段,导致恶性竞争。171家房地产中介机构签定《公约》,进一步走向诚信经营,这将对规范太原市房地产中介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公约》规定,凡在太原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都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资质(备案)证书和工商执照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在营业场所公示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服务流程、服务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上门服务也要出示相应证件。 中介业务均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服务,不承担无法胜任或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该在这之前核实委托方主体资格。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露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索要、收取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财物,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员工队伍的管理,坚持执行上岗前专业培训,执证上岗、挂牌执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下列不当手段从事中介业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无证、无场地经营;不按资质等级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非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评估报告;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授意各主管部门,指定自己或他人从事垄断经营活动;给予业务单位或者个人回扣;降价收费,排挤对手;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等。 凡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业务的,经查实后,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资格。对中介机构要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信息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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