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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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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将经济适用房项目变成商品房项目,规定对经济应用房的户型标准、供应对象及销售价格等进行了严格限制。 为适应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防止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过大,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同时,这个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价格也作了严格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予以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经济适用房的租金标准必须控制在3%的利润基础之内。 为了保障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做出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这些条件包括: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当地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高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之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卖出经济适用住房之后,也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商品房的界定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主要区别是: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商品房开发用地是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经济适用房开发用地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供应对象范围不同。商品房供应完全是按市场经济规律操作,不实行定向供应。从当前情况看主要是高收人家庭为销售对象;经济适用房实行定向供应,以现阶段社会中低收人家庭为供应对象。 3、售价不同。商品房销售价格是买卖当事人商议定价;经济适用房销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23号文件中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只含7项因素: 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③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利性配套公建费) ④管理费 ⑤贷款利息 ⑥建安工程费 ⑦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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