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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交易我省定规矩
          
日期:2008年01月16日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李涛

     针对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滞后、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偏大、销售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我省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我省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其中,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将实行动态管理,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牞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同时,我省将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地将集中新建一批廉租住房、出资收购一批存量住房、改造一批直管公房、整理一部分社会捐赠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

     另外,我省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政府可优先回购。

责任编辑:祁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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