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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蓬勃发展 购房纠纷不断 聚焦房地产三大纠纷
          
日期:2008年04月15日
来源:地产观察周刊
   作者:佚名

     作为消费领域主要消费品之一的商品房,其消费不仅涉及商品本身的面积、结构、质量等问题,还与小区规划、容积率、公建配套设施、物业等有关,而一套商品房牵扯到一代人或几代人的积蓄。

     房屋质量

     楼市蓬勃发展,房价也随着一路上涨。过快增长的房价在刺激楼市发展的同时,一些企业过于追求发展速度,忽略了工程质量,给楼市留下了诸多隐患。时不时有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房屋渗水等质量问题传出。

     张先生去年购得近郊某楼盘,在房屋装修时发现了质量问题:次卧装修好的天花板上有一裂缝,并且蔓延到已做好的吊柜处;主卧顶棚也有一条南北方向的裂缝。物业人员和开发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为贯通裂缝,在未给予书面答复的情况下进行了修理。张先生投诉物业和开发商在没有权威的法定机构给予客观、公正鉴定和未经本人审阅同意修复方案的前提下,擅自修理,并且修复的方法过于简单。 

     律师点评:如果物业人员和开发商实地查看后认为是贯通裂缝,那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关键要看开发商是否承认房屋质量问题:1、开发商承认是房屋质量问题,张先生可以选择退房或不退房要求修复;2、如果开发商不认可是房屋质量问题,那么,张先生只能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房屋质量评估,构成房屋质量严重缺陷,可以要求退房。如果情况不太严重,可凭评估报告要求开发商维修。

     房产商恶意违约

     房价天天上涨,房产商恨不能把先前卖出去的房收回来重卖一次,于是,房产商恶意违约的事是时有发生。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广告、楼书承诺配套设施不兑现;商品房周边景观与房产商承诺大相径庭……因为房产商即便违约也不怕消费者要求退房,房产商在支付一定违约金后,也不会影响第二次销售抬高价格。开发商左右逢源,购房者却进退两难。

     市民童先生于前年购得一处期房,开发商承诺在去年10月交房,可直到去年年底童先生也未能住进新房。童先生说,“根据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逾期180天,我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还须向我支付总价5%的违约金。”可是,购买期房时每平方米房价不过4000元/平方米,而出现纠纷时同地段的房子单价已达到了近6000元/平方米,退房已不划算。如果童先生不愿解除合同,开发商就要赔偿了,开发商提出要将5%的违约金降至2%,交房期仍不能确定,他们还要童先生与他们重新签约,认可他们的这些条件。

     律师点评:《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按照这一规定,由于房价的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约定5%的违约金,童先生如果决定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同类地段的市场价赔偿损失。

     开发商“一房两卖”

     随着房价一天一个价地上涨,为了涨价,部分开发商宁肯违约也不卖房。

     去年3月,张先生在市内某楼盘以5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套房产。在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后,张先生一共付了16万元现金(30%的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来,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9月30日。

     就在9月28日,张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房子已被卖给了别人。原来,张先生购买的那套房产的价格已上涨了1000多元/平方米。张先生与开发商多次交涉,但开发商坚持不卖房给张先生。

     律师点评:如果张先生确实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一房两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sxfc-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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