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骑行有章可循 骑“公车”载人罚20元
太原新闻网 2020/03/29
“公共自行车承租人载人骑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纠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太原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今后,我市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服务等活动有章可循。
太原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于2012年9月28日正式向市民开通。目前已建成1285个站点、58970个锁桩、投入4.1万辆车,服务区域220平方公里,平均每辆车每天骑行6至7次。截至2019年,太原公共自行车租骑总量已突破8.5亿人次,成为市民绿色出行的一种重要交通方式。
为方便公众出行,按照新制定的《太原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今后我市将鼓励和支持公共自行车发展,在财政补贴、城市规划、用地供给、交通管理等方面给予保障。运营单位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逐步提质升级,优化服务水平。
租骑公共自行车也有一定的条件,承租人除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身体健康并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同时,公共自行车租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承租人要爱护公共自行车及其相关设施,租用前应当检查自行车,发现性能和安全装置存在问题的,放置到故障车位。如果承租人载人骑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纠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此外,对于影响公共自行车正常使用的,我市也有了明确的处罚标准。例如:在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堆放杂物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对公民罚款50元至5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元至1000元。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设施设备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对公民罚款200元至5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500元至1000元。故意损坏、盗窃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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