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看的2017年楼市政策大集合
山西房地产门户网 2018/01/30
产权政策
2017年4月份,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开展以来遇到的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规范》明确,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对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价1%缴纳,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
鉴于因继承申请不动产登记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调查核实难,法律风险大,为有效保障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议各地单设继承登记窗口,指派具备相关资质人员专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核、办理工作。
《规范》提出,在有关政策出台前,对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费用,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解读
在购房过程中,证件问题和产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核心。此次政策已明确指出,7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购房者不会再为房屋到期的问题而困扰。
同时,产权问题对于购房者来说也是一个警示,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关注五证齐全的楼盘,70年的产权的房子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对于没有产权的房子,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得到很好的保护,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擦亮双眼。
物业管理政策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5月施行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拖欠物业费不得断电、断水、断气、断热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开具发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4)开发商占用共用部位最高将罚款20万元。
《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共区域设车位应2/3业主同意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6)外墙渗漏或电梯出故障等可应急维修
《条例》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合同备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政策解读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物业的管理模式,尤其是对于公共区域严格的规划,都提升了业主小区居住环境的品质。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一大利好,让开发商、物业公司和购房者之间有了一个很好的执行标准,减少了三者之间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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